在建設工程領域,施工合同效力問題始終是司法實踐中的焦點。近期蘇州地區法院作出的相關判例明確確立了"施工方不得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返還管理費"的裁判規則,這一司法觀點對建設工程糾紛處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。
一、案件背景與裁判要旨
該案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無效。施工方在訴訟中主張,既然合同無效,其已經支付的管理費應當予以返還。但蘇州法院經審理認為,即使合同無效,管理費作為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,施工方已經實際享受了管理服務,故不支持其返還請求。
二、司法理據分析
1. 管理費的性質認定
法院認為管理費不同于工程款,它是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組織管理成本。即使合同無效,施工方確實接收了管理服務,這部分費用具有事實履行的特征,不宜簡單適用返還原則。
2.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,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,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,但管理費屬于已實際消耗的服務對價,無法適用原物返還。法院強調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性。
3. 利益平衡考量
若支持管理費返還,可能導致施工方既享受了管理服務又不支付對價,形成不當得利。這種裁判思路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護。
三、實務啟示
四、結語
蘇州法院的這一裁判觀點符合建設工程領域的實際情況,既維護了交易安全,又避免了因合同無效導致的利益失衡。該判例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,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,促進建筑市場的規范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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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8 11:12:36